「法治常德」【芙蓉普法】无罪的逻辑:洗钱罪无罪判例解析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芙蓉普法】无罪的逻辑:洗钱罪无罪判例解析
《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治常德」【芙蓉普法】无罪的逻辑:洗钱罪无罪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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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释】洗钱(Money Laundering) , 另有俗称“洗黑钱” , 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 , 指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 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 , 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 , 开了一个洗衣店 。
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 , 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 , 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 税后赃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 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
不少洗钱行为具有跨国性 , 因此反洗钱是一项跨国界的重要任务 。 在国际层面 , 《联合国禁止非法犯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欧洲反洗钱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都对打击洗钱犯罪作出了要求和规定 。
在我国 , 所谓洗钱罪 ,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并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
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洗钱犯罪中所涉及的金额往往巨大 , 这些巨额赃款流入金融体系中 , 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存贷比率的决策等相关正常活动 , 其社会危害性也主要或集中表现在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 。
本罪的客观方面 , 行为方式有五种:
一是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是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是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是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是以其他方式掩饰 ,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对于第五种的“其他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为以下行为: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 , 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 , 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 ,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 , 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 ,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既包括自然人 , 也包括单位 。
本罪的主观方面 , 从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来看 ,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 并且进行了洗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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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难点】01
如何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
洗钱罪是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通过一系列操作将“黑钱”洗白 。
使其在形式上成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
显然 , 洗钱犯罪是一种“下游犯罪”、“派生犯罪” ,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则属于“上游犯罪”、“原生犯罪” 。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根据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 , 包括以下其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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