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禁新建扩建化肥厂、农药厂!哪些企业有影响

日前 , 湖南印发《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详情如下:
「」湖南严禁新建扩建化肥厂、农药厂!哪些企业有影响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 , 推进距离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下简称沿江 , 下同)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分类表》的子行业中化工产品为主导的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 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精神 , 立足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 , 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 , 依法依规开展我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整治 , 对不符合规划、安全环保不达标、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生产企业 , 分类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或转产(以下统称搬迁改造) , 实现化工企业安全发展、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 保护我省“一江一湖四水”水安全 。
二、目标任务(一)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 , 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项目;严禁现有合规化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靠江扩建;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可向背江一面逐步搬迁 。(二)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 2020年重点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和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 。引导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调结构搬迁到沿江1公里范围外的合规化工园区 , 坚定不移到2025年底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对1公里范围内部分有市场前景、且极端事故情况下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适当保留 , 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监管 , 确保江河湖水安全 。(三)对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现有的化工生产企业 ,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 。鼓励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且不在合规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 。三、工作步骤(一)开展风险评估 。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环保风险评估 , 提出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 , 并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极端事故情况下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评估工作 , 确保水生态、水环境安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 , 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 , 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 制定本市州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 , 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 。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 , 广泛征求意见 , 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 , 实施方案发布前要向社会公示 , 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直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实施搬迁改造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 分步实施、科学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 。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关闭退出的 , 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 , 防止恢复生产;对异地迁建的 , 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 , 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予以保留的 , 要加强监管 , 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 确保搬迁改造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四、政策支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市州、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 对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和职工安置补助等支持 , 鼓励化工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发展 。省财政分6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其中 , 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现有专项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1亿元 , 省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 。省财政厅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有搬迁改造任务的地区予以倾斜 。省属相关金融机构优先对化工搬迁改造企业提供有关金融服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 , 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 , 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 。实施搬迁改造的化工生产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精神 , 依据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的名单 , 享受“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 , 自停产停业次月起 ,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政策规定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