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去年至今中山法院受理高空抛物案件11宗( 二 )


【『高空抛物』去年至今中山法院受理高空抛物案件11宗】案例1
不明抛物谁担责?
被高空坠物击伤眼睛 , 一审:36户业主共同担责
冯某在中山市映翠豪庭附近工地一层的空地冲凉 。 冲凉时一个油漆桶从楼上掉下来 , 掉在其跟前;紧接着 , 又有一个瓦砂锅掉落在地 , 瓦砂锅落地时的烂瓦片弹起划伤了他的右眼 。
随后 , 冯某因“右眼被外物击伤伴视物不见2小时”前往医院治疗 。 经诊断 , 冯某右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脉络膜脱离(外伤性)、右眼黄斑出血、右眼黄斑裂孔 , 需立即进行手术及留院治疗 。 经司法鉴定 , 其右眼视力阻碍、构成八级伤残 。
由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 , 冯某将附近小区的物业公司和52户业主全部告上法庭 ,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79010.3元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是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本案中 , 冯某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伤 , 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 , 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法院酌定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36户业主)分别向冯某补偿1717.56元 , 补偿共计22万元 。
一审判决作出后 , 各方均不服 , 分别提起上诉 , 目前该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
案例2
台风过境小区高空坠物谁担责?
物业疏于防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受害人不顾风险外出承担3成责任
2017年8月23日 , 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 , 并正面吹袭中山 。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 , 决定从当天9时10分开始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 , 同时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 。
当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 , 何某某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 , 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 , 此时小区楼顶坠落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厘米的钢管 , 斜插入车厢顶 , 造成车上何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颌面部多发骨折、右锁骨骨折的严重伤害 , 出院后双下肢截瘫 , 部分护理依赖 , 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涉案小区的某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 。 事发当日是强台风天气 , 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 , 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一根钢柱脱落酿成本案损害事故 , 且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 故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 , 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仍无视风险带其外出 , 由此导致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 , 其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故确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 。 2020年3月 , 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5725.56元 。
法官说法:事发当日为强台风天气 , 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 , 呼吁公众切勿随意外出并做好防风避风 。 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仍无视风险带其外出 , 由此导致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 , 其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故确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 。
案例3
施工人员高空抛物致人伤亡 建筑公司赔偿150万元
曾某系水质检测员 , 受公司指派 , 于2019年7月3日14时许到河道作业 。 途经某施工现场时 , 某建筑公司施工人员在该商住楼施工时将施工垃圾及废弃水泥块往该楼房背后的河道中随意丢弃 , 曾某与工友吴某被从高空抛弃的水泥块砸中头部而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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