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去年至今中山法院受理高空抛物案件11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去年至今中山法院受理高空抛物案件11宗
『高空抛物』去年至今中山法院受理高空抛物案件1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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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户高空抛物造成楼下小车不同程度损坏 。通讯员 黄妙梨 摄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3月22日晚 , 中山市南区某小区居民蔡某借着酒劲 , 把邻居塞在过道的物品从11楼扔下 , 造成楼下3台小车不同程度损坏 , 他自己被刑事拘留 。 而住在有大平台的小区居民 , 更是被高空抛物困扰 。
统计数据显示 , 自2019年至2020年3月 , 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因高空抛物、坠物所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11宗 。 法官表示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 , 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
现状: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3月22日南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 当晚8点 , 中山市南区某小区居民张某报警称 , 他的邻居蔡某把东西从11楼扔到楼下 , 造成多辆小车不同程度损坏 。 南区警方接报后立即出警 , 随后将嫌疑人蔡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
讯问中 , 蔡某承认当晚喝了两瓶啤酒 , 于是“酒后吐真言” , 把平时对邻居张某长期占用公共通道放置私人物品的不满全部发泄出来 , 并把张某的钓鱼工具、鞋子、电线从11楼抛到楼下 。 结果 , 造成在楼下停放的3台小车不同程度损坏 , 幸好没有人员伤亡 。 目前 , 蔡某已被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 住在小区低层 , 拥有大平台的居民 , 更是备受困扰 。 住在石岐区莲兴阁的李女士近日报料称 , 自己家的阳台上 , 经常会有楼上扔下来的垃圾 , “烟头、棉签……都很常见” , 李女士说 , 近日高空抛物更过分 , 还有狗屎、臭鸡蛋 。 有一次经历让李女士特别后怕 , “我从阳台凳子上刚起身 , 走进房的楼梯边 , 就有一根钢管砸下来 , 把凳子都砸凹了” 。
李女士一家从2014年住进莲兴阁 , 楼上经常有人丢东西 。 李女士住的这个单元共18层 , 她家在第4层 , 出门有一个大平台 。 “因为家里也没有装监控 , 所以我也不知道 , 到底是谁丢东西” 。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 隔壁的郑女士也遇到同样的情况 。 小区物业管理处表示 , 接下来会考虑加装摄像头 , 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
法官:故意高空抛物要担刑责
尽管社会各方多次强调高空抛物的危害 , 但是这样的行为依然存在 , 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时有发生 。 统计数据显示 , 自2019年至2020年3月 , 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因高空抛物、坠物所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11宗 。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 2019年10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提出16条具体措施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 , 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解释 , 具体来说又分为几种情况: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 , 致人死亡、重伤 , 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从高空坠落物品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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