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不是应当允许私了

谢谢邀请。”私了“如果指的是医患双方就某件事情达成共识,那么也算为之前的”沟通不畅“做了弥补工作,是好事,绝对不是”坏事“。我始终怀疑记者所要的真相是什么?真相当地卫生局已经公布,很清晰:产妇XX于2014年8月10日6:10到湘潭县妇幼保健院急诊待产。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巨大儿,经医生与家属商议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中午12:05剖出一男婴。胎儿娩出后,产妇出现呕吐、呛咳,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可能。13:50院方启动院内、县、市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14:20院方向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产妇丈夫刘某签字确认。同时市、县有关专家主持抢救,产妇因羊水栓塞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1:30死亡。21:40该院业务院长向产妇堂兄张某告知产妇死亡。我已经在湘潭产妇死亡,抹黑的不要,洗白的不急 - 洪言若轻 - 专栏中表达了我的观点,真相的两个层面是:1. 产妇死于极高危重症羊水栓塞2. 医院的沟通措施有较大的缺失随着事态的进展,刚刚我看到患者方已经表示,医院是尽力的了:湘潭产妇家属:现在回想医院抢救还是尽了力的这件事情上,排除干扰言论,整个脉络是很清晰的。医院沟通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也是需要赔偿损失的,这个所谓的”私了“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唯一不清楚的地方是医院有没有在病程中存在差错导致了病情的发生/进展,这个”真相“的唯一作用是界定赔偿金额,或者给到医院一个完善自己工作流程/技术水平的机会,根本不是王记者心理安爽的,就是这些不负责的医生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公布真相,叫他们永世不得超生。我始终怀疑发布这种信息的人,是不是心理变态。
■网友的回复
首先,什么叫“私了”?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事业单位,和患者或家属不走司法程序,调解民事纠纷,我觉得不能叫私了。其次,医疗纠纷的解决,从现阶段我国的医疗现状和法治建设程度来看,一定程度的“私了”是免不了的。走司法途径,双方都耗时耗力,最扯的是即便最后判定医院方无过错,也免不了挨一刀“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给予患者家属一定补偿”。既然横竖都要给钱,医院当然会觉得那我直接和家属调解就好了。家属也觉得这样比较快捷方便,而且得到的赔偿会比走司法程序要多(一般来说)。当然这只是针对一些情节轻微的医疗纠纷,不涉及重大伤残或人员死亡。如果纠纷的性质比较严重,我认为还是应该走司法程序。所以说与其一刀切认为医疗纠纷就不应该私了/公了,倒不如各方面定一个标准:什么性质的医疗纠纷必须走司法程序,什么性质的可以双方调解。题主引用的微薄言论看似政治正确,但忽略了医疗纠纷的复杂性。有的医疗纠纷就像老百姓吵架扯皮,你拉到派出所,民警也不可能让你们去法院打官司,双方教育一下协调一下也就差不多了。有的涉及到人员伤亡,当然应该走司法程序,但现在在执行上有一些问题。比如题目中提到“你不再闹,我不鉴定”,好像鉴定与否取决于医院一样。但没有患者家属的首肯,哪家医院敢搞尸检?哪家法院会在这种案件中强制执行尸检?所以说,很多情节恶劣的医闹事件,不是医院息事宁人,而是司法机构不够给力。医院又不是什么暴力机构,当然只能选择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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