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书』我们需要开放、公正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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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潮
新冠肺炎疫情激发了远程办公的市场需求 , 也使得办公软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2020年2月24日 , 字节跳动旗下的飞书宣布 , 向全国所有企业和组织免费开放 , 从而给有一定用户市场积累的企业微信与钉钉形成了竞争压力;2月29日 , 飞书发布官方公告称 , 飞书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 , 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 。“头腾大战”再一次拉开序幕 , 也再一次激发了学术界、产业界乃至社会公众对微信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讨论 。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其技术要求 , 但也应当从事物的本质出发 , 探寻蕴含于法律之中的政策含义 。就此而言 , 我们有必要回到“初心”去思考 , 是什么样的力量造就了互联网今天的繁荣 , 我们又希望什么样的力量继续型塑未来的网络生活空间 。
互联网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开放、公正的架构 。在前互联网时代 , 信息传播依赖一些重要的中介渠道 , 例如 , 报纸、电台和电视 , 渠道的稀缺性注定了不可能每个人都获得发表意见、获取信息的机会 。互联网的开放架构恰恰使渠道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 , 保障了所有人都拥有发言和信息获取的机会 。这根本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传播、记录和解释的方式 , 社会也越来越以此为基础来组织生产、社交和娱乐 。这才造就了互联网今天的繁荣 。
这种开放、公正的结构不应当被视为命中注定 , 而必须在必要时用法律来维系 。伴随互联网生态演进和利益格局的变化 , 总会出现某种力量 , 能够也有意愿改变这种结构以服务于自身的利益 。例如 , 电信运营公司便有动力给网站、平台等提供有差别的流量供给服务 。这种差别既可能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安排 , 也可能意在排挤竞争对手 。因此 , 我们必须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范来约束这种力量的行使 。实际上 , 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要求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 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 才确保了互联网平台能够公平的获得电信流量资源 。也就是说 , 包括阿里、腾讯、字节跳动在内的互联网巨头 , 本身就受益于法律保护的这种开放、公正的结构 。
近年来 , 包括数次“头腾大战”在内的事件都日益清晰地表明 , 确保互联网开放、公正的关键节点已经转移至网络平台 。数字革命导致信息爆炸 , 注意力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 , 而在双边或者多边市场效应下 , 这些注意力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的超级平台,这些平台也因而获得了信息传播中看门人的巨大权力 。运用这些权力 , 超级平台可以决定哪些内容得以呈现在公众面前 , 而哪些信息能够被有效的遮蔽 。而且 , 平台在通过中介链接服务构建用户群后 , 大多开始提供内容服务 , 具有偏袒自己内容的强烈动机 。由此 , 这些超级平台既有能力 , 也有动机来干预整个互联网开放、公正的结构 , 从而服务于自身的利益 。
与此同时 , 如果超级平台对竞争性内容进行歧视性处理 , 对内容端用户、消费者端用户、平台长远发展与市场活力、技术创新都存在可预测的负面性影响:其一 , 具有庞大用户规模的平台 , 往往是内容供给商接近消费者的重要甚至是唯一途径 , 这些内容供给商对平台能否维系开放、公正的接入政策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其二 , 消费者也依赖超级平台获取信息 , 平台对内容的歧视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 , 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其三 , 平台对竞争性内容的减流与删除 , 对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也会带来阻碍 。
实际上 , 作为信息、内容与交易的重要入口 , 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的核心节点 。如果我们期待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展数字经济 , 就应当为平台设定一些确保开放、公正行为的基本义务 。当然 , 作为私主体 , 平台自身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应当得到尊重 , 它有权利根据自身商业模式来设定合理的接入、使用政策;同时 , 它也应当行使必要的内容管理权 , 以保证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等重要利益 。因此 , 开放、公正的要求并非主张平台应当“无差别处理”所有内容 , 而是要求差别化内容管理建立在透明的平台规则上 , 并遵循基本的底线要求 。至于这种底线设定在何处 , 欧盟聚焦于“平台不得优待自己内容”的高标准;美国在探索“不得基于排除竞争目的对内容进行屏蔽、删除”的低标准 , 我们亦可结合产业实践进行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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