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哥遇刺,精神病人出来混就不用还了吗?

华哥遇刺,精神病人出来混就不用还了吗?
作者:魏思年 , 来源:东窗律疏 。01一个朴实无华且枯燥的周末 , 却被华哥遇刺的消息刷了屏 。根据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分局通报 , 7月20日上午10时许 , 香港艺人任达华在参加商业活动时被一名身份待查的男子刺伤 , 嫌疑人被当场制服 , 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 无生命危险 。从警情上来看 , 事态并不严重 , 事发过程有全程录像 , 行凶者羁押在案 , 必然被安排得明明白白;但华哥被捅 , 在“道上”的兄弟们看起来 , 那就完全不一样了 。80、90后的人们有两处热血澎湃的江湖 , 其一是金庸老前辈创下的武侠江湖 , 其二就是港片开启的古惑仔江湖 。 华哥在古惑仔里虽不是特别抢戏 , 但在港片里发光放热 , 塑造的形象还是非常硬核的 。华哥何许人也?是连扇黄秋生三个耳光、质问“谁给你饭吃”的大飞;是在责问“谁让你抽烟”的警察面前把香烟灭掉 , 再从容地点上一根的连浩东;也是提醒人们与华哥野外钓鱼要注意生命安全的阿乐……华哥遇刺后 , 一众港星发声要求严惩凶手 , 这倒是平淡无奇 。 同在一个圈子 , 不少关系还相当不错 , 出于关心说几句话 , 也没啥看点 。 但接下来却爆出消息称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 , 这下可把吃瓜群众惹火了 。“精神病就肆意妄为了?”(阿童木)“请国家高度重视精神病”(IFreeWalker)“精神病更应该加重判刑 , 多坐几年牢 , 免得爬出来害人”(献世)“只要精神病走遍天下都不怕”(北方的云_NB)这么火大也是有原因的 , 这次遇刺的是经常出演黑道头目的公众人物 , 联想到江湖上的快意恩仇 , 一向是遇佛杀佛 , 没想到遇到精神病还是只能自认倒霉 。当然 , 也不全是因为华哥的荧幕形象 , 在以前已经有多起恶性案件 , 因为犯罪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有精神障碍就获得比较轻的刑罚 , 最近的一起就是访问学者章莹颖被害案 , 被告患有精神障碍 , 最终陪审团未就死刑达成一致 。不合理 , 这太亏了 , 很多人都这么想 。确实很亏 , 但总不能扛着AK去报仇吧?或者像张扣扣那样?最高法院说了 , 不允许!否则国家的法治秩序就会荡然无存 , 人们也会回到同态复仇的野蛮时代 。 在野蛮时代 , 强权即是正义 , 老弱病残、白面书生只有挨打的份 , 哪里有啥正义可言 。 所以 , 从大局来看 , 尊重法律才是不二之选 。02尊重法律也就意味着 , 我们必须要接受这样的观点:在法律上 ,精神疾病确实可能影响到犯罪人最终是否承担责任 , 以及承担多少责任 。这个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难道精神病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这个问题其实相当好 , 好就好在这个“欲”字上 。 在法治健全的国度里 , 没有人可以为所欲为 。 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 不代表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 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 , 根本不是可“欲”的 。 他们自己根本无法控制自己 , 与天灾无异 。这就引出了《刑法》第18条规定内在的法律精神:行为人只有在受其自由意志支配下而为的犯罪行为才具有可责性(blameworthy) 。为什么法律只惩处那些在自由意志决断下的犯罪行为人呢?因为刑罚权虽是国家权力 , 但其发动仍需要具备合理基础和正当性 。这种正当性的依据之一就是道义报应论 。 道义报应论是康德提出的 , 其核心在于“道德义务” , 只有违反了道德义务 , 才能给予惩罚 。 同时 , 道德的原则又在于自律 , 也就是理性可以给自己颁布命令 , 让自己按照普遍法则来行动 。 如果失去这种理性的自律 , 也就谈不上道德义务 , 对其施加惩罚 , 就失去了道义上的正当性 。 [1]康德之后 , 黑格尔从另一角度论证了刑法的正当性 , 他有一句名言:“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 , 所以处罚他 , 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 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 , 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 ”也就是说 , 犯罪人在选择做出犯罪行为时 , 已经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 , 这就是他的选择 。另一方面 ,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 , 认知神经科学得到空前发展 , 对于人类心理和行为内在的神经机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 之所以有些人无法做出合法的选择 , 是因为大脑中的某个区域失常或者受到破坏 。例如 , 研究人员利用fMRI扫描躁狂症患者的特定脑区 , 发现他们背内侧额叶皮层的活动频繁 , 这为躁狂症患者难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现象提供了解释;再如 , 精神分裂症患者会听到某种权威命令(甚至可能是“杀死你的邻居”) , 并非所有患者都可以抵抗这种幻觉命令 , 而新近研究表明 , 这可能与腹内侧前额叶和眶额皮层有关 。 [2]关于刑法与刑罚的正当性 , 先贤和学者们有着汗牛充栋的论著 。 站在这些法理甚至生理基础上 , 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第18条所规定的其实就是“刑事责任能力” , 若要发动刑法去惩罚行为人 , 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具备这种能力的行为人施加刑罚是正当的 , 但严重的精神病人不具备这种能力 , 惩罚这些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将产生道德困难 , 这种刑罚也就失去了正当性 。所以 , 在法制史上 , 精神病辩护甚至可以溯及古希腊哲人的论述 , 在1500年前的《查士丁尼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 再往后就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在一些极端案件中确立的规则 , 例如英国1843年的迈克纳顿规则(M'Naghten Rule) 。以此观之 , 视情况减轻或免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 是有着充分的正当性的 , 我相信这个结论也能为我国群众所接受 。 之所以这么说 , 是因为大家更关注的问题是:①精神正常的人通过非法鉴定结论“弄假成真”;②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 。这两个问题 , 才真正触碰到大众愤怒的内心 。03是否可以认为 , 只要有一份精神病鉴定意见 , 出来混就可以不用还呢?世间哪有那么便宜的事 。 事实上 , 成功以精神病的抗辩理由为被告人脱罪的案例少之又少 , 有学者统计这种成功几率长期不足0.0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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