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长安■精神病母亲可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案件中最复杂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 往往因为双方不能在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无法判决离婚 。 本案中的原告李某某(女)是一名精神方面有二级残疾的当事人 ,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孩子的抚养费上应该怎样解决呢?让吴法官来告诉你 。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 , 2012年农历正月十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 , 2012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婚后于同年10月30日生育女儿江某甲(二级精神残疾) , 2014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江某乙 。 江某乙出生后不久 , 原、被告及双方家属因琐事发生矛盾 , 原告随其母亲回到娘家生活至今 。 2019年3月7日原告以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适宜结婚为由提起诉讼 , 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 2019年4月20日十堰市竹溪县蒋家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同年4月8日 , 原告李某某办理了残疾人证 , 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 , 残疾等级为二级 。 2020年1月3日 , 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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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 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 但对子女抚养问题一直争执不下 。
原告父母认为 , 原告李某某有精神障碍 , 自己的生活尚需要家人帮助 , 无力抚养两个子女 , 因此提出由被告江某某抚养两个子女 , 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
被告方认为 , 父母对孩子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义务 , 必须保障孩子们的基本生活、教育以及医疗等费用的开支 , 如果离婚 , 原告必须一次性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 , 共计15万余元 。 为此 , 吴法官几次上门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 , 原告父亲李某甲不仅不理解 , 甚至出言威胁法官及工作人员 。 对此 , 吴法官予以训诫后仍然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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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吴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劝导 , 被告方终于松口 , 将抚养费数额降到3万 , 但原告必须一次性付清 。
此时原告方仍然不同意 , 理由是原告自己没有挣钱能力 , 而原告的父母作为外公外婆对江某甲和江某乙没有抚养义务 , 不应代原告支付抚养费 , 即使出于亲情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 , 也无法一次性拿出3万元 , 只能分期支付 。
难点解读
难点一、原告李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到底应不应该支付抚养费呢?
吴法官认为 , 子女的抚养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 , 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高低、经济来源多少等因素确定给付的数额 , 而不是完全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
本案中原、被告的家庭情况都比较困难 , 被告江某某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 其父亲早逝 , 母亲已70多岁 , 婚生女江某甲只有8岁且属于精神残疾二级 , 婚生子江某乙才6岁 , 家中只有他一个劳力 , 经济十分困难 。 而原告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和弟弟都在外务工 , 原告本人虽属于精神残疾二级 , 但其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且可以从事简单的劳动 。 因此 , 原告李某某应当适当支付两子女必要的抚养费 。
难点二、本案的抚养费原告能否分期支付?
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履行期限自行协商 , 一方提出分期支付另一方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 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 本案中原告方提出分期支付抚养费 , 但被告方不同意 , 无法达成协议 。 吴法官认为 , 被告江某某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求并不高 , 只有3万元 , 以原告家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付清 。 而且原告李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如果李某某家人届时不按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限履行支付义务 , 江某某即使申请强制执行 , 也有可能拿不到孩子的抚养费 。 因此 , 为避免执行难 , 原告方应一次性付清子女的抚养费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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