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丨用“回避诊疗权”熄灭医患冲突的引线

当我们正感动于广大医务人员防疫抗疫的无畏逆行之时 , 一起令人痛心的伤医案发生了 。 3月19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心医院血透室医生汤萌被病人持刀捅伤 , 行凶者40岁左右 , 约五六年前就开始长期在该医院做透析 , “汤萌医生是他的管床医生” 。面对如此极端恶性的刑事犯罪 , 依法严惩自不待言 , 但“一盎司的预防 , 胜过一磅的治愈” 。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告诉我们 , 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 尽管伤害可能在瞬间突然发生 , 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 不少看似乎突然发生的暴力伤害 , 也是有迹可循的 , 比如 , 患者及家属对于医生的极端不信任 , 威胁、恐吓、谩骂医务人员 。近日公开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 , 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 , 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 , 医院应当另行安排诊疗 。 ”此项“回避”的规定可谓切中肯綮 。为何要说切中肯綮呢?《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医师应“树立敬业精神 , 遵守职业道德 , 履行医师职责 ,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 加之医患双方在专业知识及人力财力等方面的不对等 , 于是医生尊重患者 , 成为”刚性的规范” 。 患者可以纠缠 , 医生却不能说不;患者可以对诊疗行为指手画脚 , 医生却难以直接拒绝 。 结果就导致在医患矛盾的升级期里 , 医生“逃无可逃” , 哪怕患者已经极度不相信医生了 , 双方的芥蒂很深了 , 但医生还是不能回避给不信任自己的患者看病 。放眼全球 , 赋予医务人员有限的拒诊权已成为普遍共识 。 譬如《美国医学会医疗伦理守则则》规定:“对医生、护士、其他病人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对医护人员展示明显的、足以妨害执业的敌意”时, 医务人员可以终止医患关系 , 同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事先通知患者或负责的亲属, 使之有机会确保能继续受治疗” 。 英国、加拿大及我国的香港已有类似的规定 。同时 ,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建立就诊安全风险预警防范系统 , 运用科技识别手段 , 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 , 医院应当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并采取防范措施” 。 第13条的还规定:“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 医院有权拒绝进入” 。 第22条规定:“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制止医院内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 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 , 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 , 依法不承担责任 。 ”由此以观 , 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有的放矢的 , 在医患冲突酝酿期里 , 就通过“回避诊疗权”及时熄灭了导火索 , 避免了冲突升级 , 这也是充分赋权医生 。 有理由期待“医师回避诊疗权”早日落地生根 , 在特定环境之下 , 没有“接触” , 可能就没有了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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