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疫情是否及时上报是追问焦点
武汉市长称无权公布疫情?专家:疫情是否及时上报是追问焦点
南方都市报01-30 21:36 订阅 武汉市长:承认前期信息披露不及时 “作为地方政府 , 我获得这个信息以后 , 授权以后 , 我才能披露 , 所以这一点在当时很多不理解 。 ”1月27日 , 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被问及“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回应称 ,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 地方政府必须经过授权后才可披露 。 一时间 , 关于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公布疫情引发热议 , “信息公开”被提升至重要讨论层面 , 疫情信息的发布权成为关注焦点 。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 , 疫情信息的公布权被设定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对此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当时设计这个制度往上收 , 是有充分考虑的” , 但是 , “问题的症结 , 不在于追问武汉市政府是否有疫情公布权限 , 而在于有关部门在处理此次疫情时是否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 ” 疫情发布权力上收有其合理性 疫情发布权力上收有其合理性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讨论 , 有观点建议下调向社会公布疫情的行政级别 , 以保证信息公布更加及时 。 南都采访人员了解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 对疫情公布主体明确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 对疫情信息的发布权力上收 , 是否有其合理性?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专家、北京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南都 ,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角度讲 ,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存储、谁公布”的机制公开 , 但是 , 传染病的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同 , 它设定发布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理由主要是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特殊性考虑 , 需要平衡很多宏观利益 , 比如大的公共利益、社会影响 , 甚至需要考量疫情信息公开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 将信息公开的主体定得非常高 , 并不是谁掌握谁发布 , 当时设计这个制度往上收 , 是有充分考虑的 。 需追问疫情是否按照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需追问疫情是否按照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问题的症结 , 不在于追问武汉市政府是否有疫情公布权限 , 而在于有关部门在处理此次疫情时是否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 ”王锡锌认为 , 这次的疫情公布 , 主要涉及到信息流的管理 ,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发布问题” 。 他介绍 , 传染病防治里所讲的信息流管理 , 主要是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中 , 用了三个不同的机制 , 一是报告 , 第二是通报 , 第三是发布 。 在此次疫情发布中 , 关键是要去了解“报告制度”而不是“发布制度 。 ” 南都采访人员了解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 ,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事实上 , 早在2003年 , 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中 , 就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 , 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 ”其中 , 要求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 ,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同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2小时”为时间节点的层级上报制度 , 其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 ” 回观此次疫情事件 , 如若从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首次发现感染疫情出现开始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在2小时内上报 , 那么最晚不超过7小时 ,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就会接到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王锡锌认为 , 一旦有传染病情况 , 各个相关部门、机构、个人都有报告的义务 。 “我们需要去追问的 , 是在整个过程中 , 最早接触到病人的医疗机构有没有报告有关行政机构 , 市级有关部门有没有按照报告制度把信息准确地、及时地、充分地继续上报上一级 , 报告了什么 , 如果没报告、选择性报告或者报喜不报忧 , 那就不是信息没有发布的问题 , 而是因为瞒报而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 ” 疫情数据开放未来一定要做 疫情数据开放未来一定要做 此次疫情中 , 关于信息公开 , 有观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 仅仅能提供疫情情况、防护知识、政府应急及相关政策等“政府信息” , 但事实上公众需要则更多 , 他们还想获得最权威的、最新的、最准确的疫情相关的“政府数据” 。 在王锡锌看来 , 真正的数据开放 , 和信息公开差别很大 , 从理念上讲 , 数据开放更多地涉及的是数据的开发、数据产业的概念 , 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意味着可以让社会当中的数据企业去开发原生的资源 , 比如把医疗、病例电子档案作为数据集开放 , 医疗企业可以针对性地开发一些药品 , 这是典型的利用政府大数据进行社会化应用的概念 , “数据开放是将来一定要做的” 。 回顾往期报道: 我们分析了10省份疫情通报信息 , 广东四川数据公开质效较高 30省份170份疫情通报谁最高冷?这些地方病例越多信息量越粗 省级疫情信息公开什么?区县、轨迹呼声高 , 专家称披露需有量有用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数字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雨亭 编辑:凌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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