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13年繁华街区就有“汽车场子“,北京车辆管理百年追溯( 二 )

1928年北平特别市政府公布了《北平市汽车管理规则》 。 其中对停车管理规定了“在繁盛地方或狭小道路上不准久停”;1935年公布了《北平市马路管理规则》 , 其中规定:“空车应停放指定之停车场 , 不准在冲衢要路停留 。 ”


北京■1913年繁华街区就有“汽车场子“,北京车辆管理百年追溯

1943年8月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公布了《北京特别市汽车管理规则》 , 对车辆停放规定得较为具体 。 其中除规定“停车应靠近街道之边沿线三市寸”的条文外 , 还具体规定了在距离交叉路口和桥梁150市尺以内、消防机关和消防龙头9市尺以内、公共电汽车站60市尺以内不准停车 。

北平市政府在1946年10月公布的《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陆上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中 , 对停车管理规定:“车辆均应在指定停车地点或警察临时指定之地点停放 , 不准在道路上兜揽乘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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