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男子为发泄情绪点燃国旗,判了!

  男子为发泄情绪点燃国旗 , 获刑一年 。

  因手机丢失 , 辗转派出所调取监控 , 寻找无果 。 为发泄情绪 , 忠县一男子点燃县委、县政府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升起的国旗 。 12月23日下午 , 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 并当庭宣判 , 对被告人刘某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该案为渝东北首例侮辱国旗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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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 , 被告人刘某在忠县城区因酒后丢失手机 , 遂报警求助 , 并先后到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监控视频 , 均未能找回手机 。 凌晨3时许 , 被告人刘某离开忠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 , 步行前往宾馆 。 当步行至忠州街道红星广场国旗台附近时 , 为发泄未将遗失手机找回的不满情绪 , 刘某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旗杆绳烧断 , 国旗掉落至国旗台 , 后刘某再次用打火机将国旗点燃后离开 。 经测量 , 被焚烧的国旗长240cm、高160㎝ , 焚烧面积约91.6% 。 同日 , 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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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合 , 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 , 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档内裁量刑罚 。 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罪行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刘某表示已经清醒认识到焚烧国旗行为的严重性和不良影响 , 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 不上诉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 ,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五星红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 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 爱护国旗就是守护国家尊严 。 让国旗完整鲜艳、庄严肃穆 , 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重 , 更是对自强不息中华民族精神的尊重 。 今年正值建国70周年 , 举国上下举行了盛大的庆祝仪式 , 本案案涉国旗系忠县县委、县政府在今年10月1日安排武警升起的那面国旗 , 位于忠县县城最繁华的广场 , 该男子为发泄个人情绪 , 恣意点燃国旗 , 损害了国家的形象 , 破坏了国旗的尊严 , 冲击了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感 , 依法应予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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