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作为公司股东监守自盗 转走盈利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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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男子作为公司股东监守自盗 转走盈利款200万
企业明明运营良好,产品销售顺利,货款也定期汇入,可偏偏企业账户上没有流动资金,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不久前,江都某企业的两名股东因为这件蹊跷事,向警方报了案。警方侦查后发现,原来企业账户里的钱都被人偷偷转走了!而转走钱的,是另外一名股东苏某。9月2日,采访人员从江都警方了解到案件详情,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警方调查获悉,这家企业原本是黎某的产业,因黎某欠下高额债务,将企业抵给了三名债权人苏某、胡某和祝某。三人中,黎某欠苏某约800万元,欠胡某、祝某各400万元左右。黎某的企业一直经营不错,销路很好,苏某等三人接收之后,打算好好运营,让企业越做越大。于是,三人进行了分工,胡某、祝某负责生产销售,苏某负责财务。
此后,苏某发现每隔一段时间,便会有客户将货款汇入企业账户中。想着自己接手这家企业,原因就是黎某欠自己钱,现在有钱汇进来,正好可以拿来抵自己的债务。于是,每次有货款汇入后,苏某便将钱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里,累计转走了200多万元。
企业账户里没有钱,自然不能正常运转。察觉到异常后,胡某和祝某选择报警求助。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资金都到了苏某的账户里。随后,警方将苏某抓获。
苏某告诉民警,自己转走的钱,是黎某企业的盈利,而黎某又欠自己钱,他把钱拿走抵债无可厚非,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我只是拿走属于我的钱!”
“法律意识淡薄”是苏某留给民警最深的印象。民警表示,黎某的企业抵押给苏某等三人后,企业的盈利便不归黎某所有,而是归苏某等三人所有,盈利也应该按照比例分配给三人,“苏某私自将属于另外两名股东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自然是违法行为。”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合伙办企业、做生意,一定要明确好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益分配情况,规范生产、合法盈利,不要因为一己私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葬送了企业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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