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立法监管势在必行:不是戒烟产品,存虚假宣传( 九 )
王振宇则总结称 , 上述现象说明 , 因为电子烟不能识别身份 , 所以不能在网络销售 。
急需界定监管主体
明确标注有害成分
今年2月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 , 此案中 , 11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 , 分别获刑 。
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 , 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 , 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 , 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 , 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余元 。 法庭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 扰乱市场秩序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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