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立法监管势在必行:不是戒烟产品,存虚假宣传( 十 )

主审法官认为 , 在庭审当中 , 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 , 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 。 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 。 法庭认为 , 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 , 本身就是烟草制品 , 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 , 属于烟草专卖品 。 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 , 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

王振宇认为 , 此案暴露出电子烟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 即电子烟市场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 “电子烟没有一个明确的归类 , 究竟属于烟草还是日常消费品很难区分 。 如果将其归在烟草一类 , 可有些电子烟又不含烟草成分;如果不是烟草类 , 可有些电子烟又含有烟草成分 。 ”

据杨功焕介绍 , 一些公共卫生专家呼吁将电子烟纳入到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畴之中 , 促使其规范生产销售 。 通过立法可以明确电子烟监管部门 , 监管工作开展就顺理成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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