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杀母杀妻挑战伦理底线,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今年3月23日23点40分 , 湖南省常德市滴滴司机陈宏将乘客杨某送达常南汽车总站附近 , 杨某趁陈宏不备 , 连刺20余刀致其死亡 。 办案民警透露 , 杨某自称杀人系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 , 但又无勇气自杀 , 临时起意杀人试试胆量 , 计划事后投沅江 , 被朋友劝回自首 。
4月29日下午 , 杨某家属公开出示了杨某的精神鉴定意见书 , 该鉴定意见书显示 , 根据材料和检查 , 被鉴定人杨某诊断为抑郁症 , 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陈宏家属同时表示 , 已向公安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不认可嫌疑人“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
近年来 , 抑郁症患者杀人事件频频见诸报端 , 其中更是不乏杀母、杀妻、杀子女等挑战社会伦理底线的恶性案件 。 公众关注的焦点 , 不仅是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 , 也延伸到了抑郁症相关法律问题:抑郁症杀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怎样鉴定案发时有无抑郁症?仅凭谈话、亲属的描述和嫌疑人的表现是否就能判定患有抑郁症?会不会有人假冒抑郁症?
张哲 摄
抑郁症为何也会伤人
抑郁症患者自残或自杀的新闻并不少见 。 在北京回龙观医院副主任医师宋崇升看来 , 通常可以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 , 将抑郁划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 自杀多见于重度抑郁症患者当中 。 处于重度抑郁的患者 , 有的会觉得生无可恋 , 而出现自杀念头;有的患者觉得活着是一种负担 , 而选择轻生 。 每年因抑郁而轻生的患者不在少数 。
除了自残或自杀外 , 抑郁症患者也可能伤害他人 。 一般在司法鉴定中 , 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导致的凶杀案较为常见 , 让人们忽视的是抑郁症病人发生凶杀案 , 但这其实并不少见 。 据安徽省昌平司法鉴定所医师李业平介绍 , 从专业的角度看 , 抑郁患者杀人类型一般可分为三类:扩大性自杀、间接自杀和激越杀人 。
?第一种扩大性自杀往往具有案发前患者情绪异常低落 , 有强烈的自杀倾向 , 有的之前发生过自杀行为(未遂);杀人是为自己的自杀消除后顾之忧;被害对象往往都是亲人 , 多在家中作案;作案有预谋和计划 , 成功率极高;杀人和自杀常先后紧接着发生等特点 。 其杀人动机从表面上看 , 似乎是出于某些“爱”的目的 , 而实际上是症状影响下出现的病态思维和扭曲认知 。
2017年12月 , 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子杀害妻女案就是如此 。 时年38岁的张鑫因想到生活艰辛、感到无助 , 遂产生想死念头 , 担心自己死后妻子、女儿受苦 , 便将妻子及两个女儿杀死 , 之后自杀未遂 。 此前 , 张鑫因故离职未能找到满意工作而感到前途渺茫 , 欲望减退 , 因悲观绝望曾有自杀想法及行为 。 鉴定机构在审理及检查时 , 张鑫承认所施行为 , 知道行为违法 , 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认识 , 表示悔恨 。 其行为轻率 , 不计后果 , 符合扩大性自杀的特点 。 同时 , 鉴定机构认为 , 张鑫在案发前一直在努力找工作;用锤子、刀等自杀均未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跳楼时犹豫不决等表现可以证明其辨认、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 最终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 第二种是间接自杀 , 在抑郁发作时 , 情绪极度低落产生自杀观念 , 而且以往数次自杀不成功 , 欲通过杀人的行为使其被判死刑 , 达到自杀的目的 , 也称为“曲线自杀” 。 2014年9月 , 北京昌平的一名男子开车在路上故意撞死两人 。 “撞死了人 , 政府就会枪毙我 , 这样我就解脱了 。 ”这名男子在案发后如此解释 。 调查发现 , 该男子病史明确 , 既往就诊记录清楚 , 发病时处于重度抑郁发作状态 , 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 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
? 最后一种是激越杀人 , 是最为常见的杀人模式 。 常见于抑郁发作状态时 , 患者一方面情绪极度低落 , 一方面又极度焦虑不安 , 情绪易激惹 , 呈激越状态 , 周围环境一点小的刺激 , 就会出现冲动杀人行为 。 例如 , 在安徽芜湖发生的一起男子弑母案中 , 44岁男子李志华是一名抑郁症患者 , 在2018年1月27日 , 将其72岁老母亲活活掐死 。 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显示 , 李志华案发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 , 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当时心里很烦躁焦虑 , 不知道怎么想的 , 也没有什么感觉 , 没有亲情 , 心里就一闪 , 现在想想是根本不可能的 。 ”李志华这样表述自己的作案动机 。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 , 属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范畴 。 ”李业平告诉采访人员 。 通过以上案例也可知 , 身患抑郁症并不是免责的理由 , 很多情况下 , 根据病情鉴定结果 , 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 这种法律责任在刑法上也有明确规定 。 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抑郁症等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 , 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 , 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
“所以说 , 有人认为自己得了抑郁症就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 , 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 。 ”李业平说道 。
如何评定抑郁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严格意义来说 , 给犯罪嫌疑人做精神上的司法鉴定 , 不是说鉴定其是否有抑郁症 , 而是鉴定其作案时有无精神异常情况和刑事责任能力 。 ”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赵川向采访人员介绍 ,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 是常见的一种司法鉴定 。
那么 , 为了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 如何才能提起抑郁症鉴定申请?赵川介绍道 , 一般来说 ,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抑郁症进行司法鉴定 , 一是家属提出申请 , 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 , 再依法鉴定;二是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 , 怀疑可能患有抑郁症的 , 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 , 会做司法鉴定;三是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的 , 会提议鉴定 。
“不管哪种 , 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患病的表现) , 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 , 主管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受理或否决的决定 。 ”赵川表示 。 接受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 , 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 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 , 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 , 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 , 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
接受申请后 , 抑郁症的司法鉴定又是如何进行的呢?在四川省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所长沈林成看来 , 诸如抑郁症这样的精神疾病是有严格的诊断要求和诊断标准的 , 有诸多关口进行把关 , 并不像外行人想得那么简单 。 精神病司法鉴定特别是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证据链条 。 包括医学和法学两大要件 , 通过精神诊断、辅助检测和责任能力判定三个阶段 , 一环扣一环 , 综合印证 。
“因此 , 评定时首先要在医学上明确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的诊断 , 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 , 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 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 ”沈林成说 。 除此之外 , 法学上的认定也必不可少 , 包括抑郁症在内的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方面的培训 , 掌握相关国家标准——司法部颁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 《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标准 。
具体而言 ,
? 一是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抑郁症患者 , 包括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 , 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 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
? 二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 , 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 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 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 , 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 , 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 , 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 , 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 , 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 , 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 三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 , 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 , 社会功能良好 , 在这些情况下 , 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 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例如 , 在湖南浏阳曾发生一起产后抑郁症母亲溺死其3个月大儿子的案件 , 因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该母亲最终获刑五年 。 根据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被告人患有抑郁症 , 且案发时处于疾病发病期 , 其夸大儿子病情程度 , 存在认知障碍 。 根据医学解释 , 产后抑郁是指女性于产褥期出现明显的抑郁症状或典型的抑郁发作 , 与产后心绪不宁和产后精神病同属产褥期精神综合征 。 发病率在15%至30% , 临床表现之一为:主动性降低 , 创造性思维受损 , 严重者有自杀意念或伤害婴儿的行为 。 因此 , 被告人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鉴定人员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 , 参照《指南》上的标准 , 客观、公正地作出有无责任能力的评定 。 ”沈林成指出 , 精神疾病专家出于对社会负责、对患者负责、对当事人双方负责以及对司法机关负责的态度进行司法鉴定 , 用自己长年累月积攒下来的经验提供专家意见 。
“总体而言 , 抑郁症的司法鉴定是要‘见字又见面’ , 既要详细了解被鉴定人之前的病情和案卷 , 也要通过当面谈话等方式观察其言行举止 。 既要满足医学和法学上的两大要件 , 也要通过精神诊断、辅助检测和责任能力判定 , 得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果 。 ”李业平解释道 。
假装抑郁症没那么容易
如果有当事人假装身患抑郁症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 , 李业平认为并不难解决 。
“精神诊断可以说是做鉴定最重要的步骤 , 常见方法是通过鉴定人与嫌疑人谈话 , 从不同角度观察其言行举止 。 另外 , 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 , 可以说抑郁症鉴定的过程非常严格 。 ”李业平解释道 , 除此之外 , 还有智商测试、心理测试等辅助手段 , 测定嫌疑人智力 。 “不排除嫌疑人故意做错题伪造结果 , 必要时 , 还会在司法机关配合下走访嫌疑人亲友、邻居等 。 ”
“患者和家属是否如实告知病情逃不过专业鉴定人的眼睛 。 ”沈林成说 。 首先 , 装病者始终不能用像一个精神病人应该表现出来的惯常行为来表现 , 且这种伪装的表现也持续不了 。 其次 , 装病者会表现得过分夸张 , 虚构的大量症状堆积起来就模糊了任何一类精神病状的特点 , 最后搞得四不像 。
“装一时抑郁症可以 , 装一阵子很难 。 如果对嫌疑人持有怀疑态度 , 还可以在司法机关配合下让其待在病房里 , 通过24小时监控观察其行为 。 在监控下 , 伪装成抑郁症的被鉴定人很容易露出马脚 。 ”李业平表示道 。
沈林成和李业平的自信 , 来自于目前完善、严格的抑郁症鉴定流程 。 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诊断是精神科大夫的专业技能 , 有严格的诊断要求和规范 , 参与鉴定的人员有很丰富的临床经验 。 一般情况下 , 鉴定人通过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史资料、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表现、精神检查与听取周边人群对被鉴定人行为举止的描述加以判断 。 公安、司法机关也会提供充分的案卷材料 , 鉴定人员在仔细阅读这些材料后对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后的精神情况作出初步判断 。 在抑郁症鉴定程序和技术手段上 , 几乎可以排除假装抑郁者 。
在现实情况中 , 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 , 当事人的鉴定结果不一定是抑郁症 , 而是如精神分裂症等其他精神类疾病 , 那么抑郁症怎么和其他精神类疾病区分呢?
“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都是精神心理疾病 , 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 精神分裂症为认知、情感、行为各方面的异常 , 而抑郁症为情绪障碍 。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精神病就是精神分裂 , 这种疾病相较于抑郁症社会危害更大 , 往往更容易造成恶劣后果 。 ”李业平介绍道 。 比如 , 临床上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就有很多不同 。
? 一是就诊方式:主动和被动 。 抑郁症患者通常还是有自知力 , 他们可以主动就诊 。 他们由于不清楚自身疾病 , 抑或有意无意地回避心理问题 , 因而 , 对心理(精神)专科望而生畏 , 多是选择了大内科、中医科等 , 并频繁转科 。 而精神分裂症患者大部分是缺少自知力 。 他们不承认自己有病 , 所以他们就诊大部分都是被动就诊 。
? 二是思维内容:抑郁症患者主要的症状表现为消极和悲观 , 自责、自罪等不良的念头 。 而这些念头不是抑郁症患者自己凭空妄想出来的 , 而是和自己所处的环境和事件相关 , 比如自身的压力问题、事业问题、家庭问题 。 而精神分裂患者的妄想症状是多种多样的 , 有的接近于现实 , 有的非常离奇 , 与患者的自身所处相差甚远 , 甚至精神分裂症患者会坚信不疑 , 他人也没办法说服 。
? 三是情感表达: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的情感表达方式是不同的 , 抑郁症患者在就诊的时候 , 给人的印象是抑郁、痛苦、垂头丧气 。 而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存在严重的情感障碍 , 在就诊的时候多表现得比较茫然、淡漠、僵硬 , 有的时候表现为情感高涨或者是答非所问 。
“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 , 鉴定人应预先阅卷 , 掌握案情 , 同时 , 对于其之前的诊疗记录、病史资料进行了解 , 做必要的核实 。 这是因为像抑郁症这类心理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往往不明 , 鉴定人需要了解其纵向发病过程来综合判断 。 ”李业平进一步解释道 ,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不管是针对哪种类型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杀人案 , 在进行精神司法鉴定时 , 一定是针对其案发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 并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 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类疾病的病史 , 并不能成为其杀人的‘免罪金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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