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才新政:放宽人才引进限制 简化入户申报流程( 七 )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 , 违反相关规定的 , 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 , 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 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 , 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 , 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 , 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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