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才新政:放宽人才引进限制 简化入户申报流程( 六 )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 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 , 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 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自公示通过之日起 ,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 并在有效期内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 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 , 须重新申请办理 。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 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 , 其申请不予办理 , 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 , 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 , 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 , 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 , 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 , 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 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 , 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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