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生物信息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三 )

技术下沉使用 , 很多问题便显现出来 。 像人脸信息被采集之后 , 到底是归属于谁?会不会变成企业的资产 , 任由其买卖?怎么保障生物信息被采集 , 不会超出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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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范围使用?如果企业发生倒闭、注销 , 如何依法销毁相关的生物信息避免外泄?这些真不能全靠企业的“良心” , 得通过法律把企业和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 。

事实上 , 在既有的法律“大厦”之中 , 还没有给个人生物信息留下合适的位置 。 首先 , 从民法权利本位来说 , 必须明确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属性的私权 , 不是“公共信息” , 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商业机构需要录取生物身份信息时 ,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经当事人的同意 , 并且在录取时应该明确使用范围、保护措施 。 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应该给大数据时代的民众个人信息留下位置 , 夯实生物信息作为私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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