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尚有完善空间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尚有完善空间

□ 姜明安

1989年4月4日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如今 , 被老百姓俗称的“民告官”制度在我国运行已三十载 。 其间 , 历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 这一制度较之于刚出台时更加健全完善 。 但根据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还有较大的改进、发展和完善空间 。 在未来五到十年的期间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至少可从下述四个方面作出调整 。

其一 , 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 。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采取列举式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方式 。 这大大限缩了行政诉讼的范围 。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下 ,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完全可以采取“概括式+负面清单”的方式 。 即除了负面清单列举的行政行为 , 所有其他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 法律都应允许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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