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尚有完善空间( 五 )

其四 , 进一步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源和诉讼主体 。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种类仅有四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 。 这个范围显然太窄 , 像生产安全、危险物品存放和运输等领域 , 行政机关不作为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这类案件关系公益极大 , 完全应该列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 另外 , 行政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目前仅限于检察机关 , 这限制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 今后应赋予部分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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