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尚有完善空间( 三 )

其次 , 现在的监察机关已经不属于行政机关系统 , 也不属于司法机关系统 , 而是专门的监督机关 。 但尽管如此 , 它仍然要行使某些行政权 , 特别是行政强制权 , 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留置等 , 监察机关如果违法实施这些行政强制行为 , 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相对人可否对之提起行政诉讼?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监察法 , 显然是不可能的 ,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 , 监察机关行使实质的行政权 , 其行为违法 , 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自然可以和应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被诉 。

再次 , 许多社会公权力组织 , 如行业协会、高等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对其组织成员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 , 如果相应行为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 , 按现行行政诉讼法 , 可将其作为被授权组织对之提起行政诉讼 , 但是 , 如果相应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 , 即不可能对之提起行政诉讼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