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单纯为牟利的违法犯罪不应定为恶势力( 三 )

第二 , 界定恶势力成员 , 确保不枉不纵 。 认定恶势力 , 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 实践中 , 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 。 针对这一问题 , 《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 , 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 , 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

第三 , 细化认定标准 , 解决争议问题 。 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 , 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 , 存在着认识分歧 。 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 , 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 , 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

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 , 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 。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 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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