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单纯为牟利的违法犯罪不应定为恶势力( 二 )

姜伟介绍 , 《意见》共20条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 《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 , 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坚持“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 有效加强法律监督 , 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 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 , 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 “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 。

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 。 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

第一 , 突出本质特征 , 明确恶势力界限 。 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 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 。 为此 , 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 同时明确规定 , 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 ,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 , 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 , 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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