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俞亮内幕交易案做出处罚(14)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 , 内幕信息必须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关联 , 本案内幕信息的核心应当是“华北高速决定被吸收合并” , 该信息的形成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 且该信息已于2016年2月5日在招商局集团官方网站公开 。 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4月29日之前缺乏证据 。

第二 , 李某汉并非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 且俞亮与李某汉的通话联络缺乏证据基础 , 认定俞亮从李某汉处获知内幕信息证据不足 。

第三 , 俞亮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的分析判断以及当时出国工作的情况做出的 , 与其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一致 。

第四 , 俞亮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 , 且俞亮已将余股全部卖出 , 本案违法所得计算错误 , 罚款标准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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