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俞亮内幕交易案做出处罚(16)

第二 , 根据李某汉询问笔录以及招商局集团2016年3月1日、3月15日的会议纪要 , 李某汉基于其身份职责参加了招商局集团的公路项目重组会 ,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 李某汉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 俞亮、李某汉的询问笔录均确认两人存在通话联系的事实 。

第三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俞亮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汉存在多次通话联系 , 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 , 买入意愿强烈 ,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俞亮关于交易系基于公开信息的分析判断、出国工作实际情况、符合自身交易习惯的主张 , 均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

第四 , 本案量罚已综合考量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但对俞亮提出的以实际所得作为违法所得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 经复核 , 认定俞亮实际违法所得为 2,522,975.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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