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俞亮内幕交易案做出处罚(17)

综上 , 采纳俞亮关于违法所得的申辩意见 , 对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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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俞亮违法所得2,522,975.04元 , 并处以7,568,925.12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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