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俞亮内幕交易案做出处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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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俞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汉存在多次通话联系 , 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华北高速” , 买入时点与通话联系的时点接近 。 该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华北高速” , 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 , 转入资金全部用于买入涉案股票 , 买入意愿强烈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上述事实 , 有相关公告、会议纪要、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江苏新闻

我局认为 , 俞亮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汉通话联络 ,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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