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消费者为四分钱起诉超市意义何在( 二 )

2月2日 , 市民肖先生在超市购买了54.76元的商品 , 付给收银员55元现金 , 收到2角找零 , 少找零4分钱 。 肖先生对此不满 , 也不认可超市凭购物小票日后“积零换整”的处理方式 , 一纸诉状 , 将超市告上法庭 , 要求超市一次性归还4分钱 , 并承担诉讼费 。 他认为四舍五入是超市的霸王条款 , 多收的4分钱所有权归消费者即其本人所有 , 哪怕是一分钱 , 也是消费者应得权利 。 至于“积零换整”是超市单方告示 , 不合理且不合法 , 而且变相限制了消费者去其他超市消费的自由 。

法律上 , 肖先生说的确实都很在理 。 找零“四舍五入”虽然是商家经营常态 , 但关键是要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和同意 , “俗成”的同时更要“约定” 。 超市“积零换整”的单方做法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

事实上 , 肖先生不同于一般消费者 , 这些年来 , 类似的维权官司他已经打了几十起 , 有赢有输 , 他也从一个法律的门外汉 , 到如今能够自己出庭应诉 。 在他看来 , 无论标的金额大小 , 都是消费者合法的权利 , 必须要捍卫 , “权利是自己争取的 , 而不是靠别人施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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