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三宗违法收三罚单 遭银保监合计罚款110万( 二 )

桂林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号显示 , 桂林银行存在股权管理不规范 , 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桂林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6号显示 , 桂林银行榕湖支行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