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遭家暴40余年……年近70岁,终于离婚了( 二 )


此案中 , 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 , 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进行威胁并跟踪宋某 , 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的心理恐慌 , 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 。 余某的威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 法院及时采取制裁措施 , 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
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刘某与胡某系夫妻 , 婚后生育一子 , 现年满5周岁 。 婚前胡某对刘某百依百顺 , 婚后胡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刘某拳脚相加 , 刘某被胡某殴打后报警 , 并因伤情较重住院治疗 。
胡某每次实施家庭暴力后均后悔莫及 , 向刘某保证不再殴打她 , 但时间不长 , 胡某仍然会因为夫妻争执 , 再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 刘某心灰意冷 , 起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离婚 。 诉讼过程中 , 双方均主张抚养未成年儿子 。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胡某在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 , 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 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 而婚生子单独随刘某生活的时间较长 , 刘某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 , 无不良嗜好 , 且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 遂判决离婚 , 婚生子由刘某抚养 , 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
法官解读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 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性格暴躁及不良习气 , 为使未成年子女少受到不良影响 , 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 , 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
当然 , 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 , 如果受害方本身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 , 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 , 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 , 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
偶尔吵闹 , 不认定为家暴
王某与陈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 , 先后于当年11月和2002年5月生育一子一女 。 婚后 , 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 在一次吵架中两人互相动手且均受伤 。 后妻子王某起诉离婚 , 主张丈夫陈某存在家庭暴力 , 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 陈某表示同意离婚 。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准许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 但驳回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 法院认为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甚至动手 , 但争吵的诱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问题 , 或是因家庭开支等琐事 , 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 , 两人不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 因此不属于家庭暴力 。
法官解读
夫妻在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行为 , 甚至因失手造成较严重的身体伤害 , 但一般争吵与家庭暴力存在本质区别 。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 , 即施暴者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 。 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特点 , 且均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 , 导致受害人因恐惧而屈从施暴者的意愿 , 而夫妻一般吵打不具有上述特征 。
【花甲老人遭家暴40余年……年近70岁,终于离婚了】徐报融媒采访人员 孟丽 通讯员 梁爽 王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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