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开车轧人”局长喊冤17年后获无罪 申请350万国赔( 四 )
综观全案 , 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除相关证人证言外 , 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于方民作案的客观证据 , 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 ,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 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 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 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
经潍坊中院审委会讨论 , 2019年10月9日 , 潍坊中院判决于方民无罪 。
为换回清白身 , 于方民用了十七年时间 。 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的2004年4月9日 , 于方民被开除党籍 。 2020年6月4日 , 威海市经开区纪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撤销给予于方民开除党籍的处分 。 关于行政方面的身份待遇问题 , 于方民称 , 其原单位正在协调解决中 。
2020年7月1日 , 于方民向威海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 他请求潍坊中院赔偿350万元 。 其中 , 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500000元;支付医保、治疗费12163.03元 。 此外 , 于方民还请求威海中院为他在山东省电视台、威海电视台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恢复名誉 , 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 , 于方民写道:“我本人公职身份是国家公务员 , 多次被市政府记功、授奖;评为市、省先进工作者;单位被授予开发区“十佳服务明星单位”之一 。 就在一片赞扬声中 , 我莫名其妙的成了故意杀人犯 。 莫须有的罪名 , 使我名誉被毁、事业中断、仕途穷尽、政治身份被剥夺、社会评价降到冰点……”
7月7日 , 威海中院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 称于方民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 , 决定予以受理 。 不过 , 截至目前 , 该院尚未作出是否予以国家赔偿的决定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 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该法还规定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三个月 。
11月17日 , 于方民称 , 主办法官电话通知他 , 因为法院要了解原办案人员的相关情况 , 所以要延长赔偿期限 。 11月18日 , 澎湃新闻致电该法官 , 试图了解延期的具体原因 , 但电话未能接通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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