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微信朋友圈成为“是非场”,泗洪这起案例有教育意义
【|莫让微信朋友圈成为“是非场”,泗洪这起案例有教育意义】随着自媒体快速发展 , 微信、抖音等平台为大家的交流沟通提供了便利 , 但是 , 这些平台绝不能成为“是非场” 。近日 , 泗洪县人民法院孙园法庭驻庭调解室成功化解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纠纷 。
据了解 , 该案原告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 , 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服装厂内工作 , 双方因被告所做服装质量及原告应发被告工资数额发生争执 。经协商 , 原告扣除部分款项后发放被告1000余元工资款 。其后 , 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辱骂原告的不当言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其他职工经常在背地里议论原告 , 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 给其精神造成损害 , 因此向法院起诉 , 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
受理该案后 , 泗洪县人民法院孙园法庭及时将案件移交驻庭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主动联系原告、被告 , 通知双方到法庭 , 了解争议情况及双方意见 , 并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思想工作 , 建议双方平心静气解决纠纷 , 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多次电话及面谈后 , 双方达成协议 , 被告同意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道歉 , 并出具检讨书;原告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至此 , 双方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
法官评析: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因此 ,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冷静、言行须得当 , 妥善处理纠纷 , 切莫逞一时之快 , 最终损人不利己 。(魏静 李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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