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义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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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上午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 。 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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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 , 被害人吕波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 。 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 , 被敲门声叫醒 。 被害人吕波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 , 于海义未给其开门 。 吕波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 , 欲进入店内 , 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 , 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 。 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 , 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 , 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波腹部一刀 , 致其倒地 。 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 , 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 , 并于医院内逃离 , 被害人吕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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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害人吕波于凌晨二时许 , 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 , 强行进入一楼门厅 , 被告人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 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 , 并致被害人死亡 。 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应予支持 。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吕波采取强行破门方式入户 , 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 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经查 , 被害人强行进入的足疗休闲馆为经营场所 , 并非住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不负刑事责任 。 案发时 , 被害人要求进店足疗被拒绝后 , 强行推拽开大门进入足疗室 , 属不法侵害行为 , 但被害人并未实行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 , 且被害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 。 被告人于海义已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 , 在被害人进入门厅时 , 被告人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 , 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 , 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 , 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 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属防卫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应依法减轻处罚 。 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 , 庭审时虽辩解是正当防卫 , 但承认基本犯罪事实 , 构成自首 , 可依法减轻处罚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 不提出上诉 。
来源:抚顺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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