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公共场合故意损坏侮辱警旗将依法处罚

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 , 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 。 公安部今天召开发布会 , 对《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解读 。
发布会介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 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 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
《规定》分为总则、警旗的式样和规格、警旗的授予和请领、警旗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 , 同时附有警旗旗面式样和警旗的制法两个附录 。
【规定|公共场合故意损坏侮辱警旗将依法处罚】《规定》明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 , 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 , 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 ,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
《规定》要求 , 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 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 , 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 ,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目前 , 《规定》仍处在试行阶段 , 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修改与完善 , 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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