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回娘家住,母亲和哥哥把她告了:立即搬走!原因是…( 二 )


对此 , 周敏辩称 , 她没有生活来源 , 在2008年离婚后 , 有儿子和女儿要照顾 , 若不在涉案的二楼处摆两张麻将桌收麻将费是没有生活来源的 , 她现在的状况确实是走投无路 , 这也是她为什么要回到原来地方居住的原因 。
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 , 一审法院认定周敏虽然放弃了涉案房屋的继承 , 但享有涉案房屋二楼的居住使用权并无不当 , 对刘倩和周俊以其享有的物权要求周敏搬离的诉请不予支持 ,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刘倩、周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据此 ,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律师说法】
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一种
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此案 ,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认为 ,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 。 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一种 , 具有法律效力 。 由于周敏父亲在立完这个口头遗嘱后去世 , 该遗嘱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 周敏的父亲在去世时说“若周敏没有地方居住时 , 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二楼”就是对其遗产处理的口头遗嘱 。 该遗嘱可以理解为 , 在周敏没有地方居住时 , 周敏的父亲同意涉案房屋二楼的使用权归周敏 。 也就是说 , 周敏和周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周敏的父亲仅将涉案房屋二楼的使用权给周敏继承 , 而所有权仍然归周俊 。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来确立
罗荣称 , 由于不动产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一般情况下 , 这些权利属于同一主体 , 但法律并不禁止通过遗嘱或者合同的约定将物权的权能分属于不同的两个主体 。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 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366条对居住权有了明确的规定 , 在《民法典》367条及371条规定 ,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来确立 。 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在《民法典》实施后 , 周敏应当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居住权的登记 , 以避免今后再产生争议 。
“当然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 居住权消灭 。 ’”罗荣称 , 根据上述规定 , 只有周敏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 其子女不能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 也不能转让该居住权 。 如果周敏过世 , 该房屋居住权回归周俊 。 《民法典》对居住的规定 , 对于一些离异后没有房屋居住女性来说有积极意义 , 她们在离婚前可以跟其配偶协商 , 让配偶解决其短时间或者长时间的居住问题 , 在某一套房屋或者某一间房屋设立居住权 , 保证其在离婚后无房可住 , 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 。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女子离婚后回娘家住,母亲和哥哥把她告了:立即搬走!原因是…】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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