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的股权众筹都有哪些特色( 二 )


此外,还有一种新模式也应当予以引导和鼓励发展,即股权众筹平台机构在运用互联网为投融资双方信息互通和需求对接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应在有限合伙股权众筹投资基金中担任领投人和基金管理人。大众投资者缺乏价值判断和风险识别能力。通过这种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使股权众筹机构承接大众投资者委托,将极大提高对微小企业投资成功率,从而使投资人、企业与股权众筹机构实现多赢。
创新商业模式:
股权众筹成功的关键
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不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还要擅于发现被投企业的核心价值,并帮助其价值增值。这便决定其商业模式必须在动态中不断实现价值与风险之间的平衡。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结构设计。
这里的股权众筹平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中介服务平台,还应当设计“领投人+合投人”的有限合伙基金组织模式,并以此为载体开展营运,才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实现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接,提高投资成功率。
二是风险架构设计。
如上所述股权众筹风险较大,主要反映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拟投企业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或虚假,股权众筹机构与被投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以及被投企业和股权众筹机构的诚信度较差等。为此,应强化线下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以便获取更多的真实信息。
三是法律架构设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试行,股权众筹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仍较大,突出表现在:一是刑事法律风险,如非法集资和欺诈募资;二是行政违法风险,如发布虚假信息等;三是行政干预风险,即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的不正当干预等。可以说,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业正行走于现行法律风险边缘。
政府的规范监管应给予宽松的成长环境和有力的扶持,引导其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还应宽容其失败。当然,对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非法行为要零容忍,并给予坚决打击。
至于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模式,由于其既具有中介服务平台功能,同时又具有大众筹资式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功能,因此应由证券业协会和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进行行业监管。
除此之外,股权众筹专委会管理层,不可完全由证券机构组成,还应吸收有代表性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创投基金参与。
股权众筹中的股权,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不是股票,而是工商部门注册的股东权益凭证。如果坚持用法定有价证券的思维来监管股权众筹,必将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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