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每日一校丨广东警官学院 忠诚 责任 服务( 四 )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 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 , 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 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 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 , 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 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 录取原则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审复查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 , 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 , 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 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 , 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 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 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 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 , 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 , 逾期未注册者 , 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 , 成绩合格 , 获得规定的学分 , 达到毕(结)业要求者 , 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 , 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 退学学生 ,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
根据国家有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等规定 , 本科提前批学生完成学业 , 取得相关毕业证、学位证后 ,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 , 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 , 在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范围内 , 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 其中实施专项培养的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专项培养计划录取的各市学生 , 在实施专项培养的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范围内 , 由毕业生按照考试成绩高低顺序自愿选择就业单位 。
通过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考生 , 需与本校、专项培养的地市级公安局和地市级委组织部签订专项培养协议书 , 接受培养 , 考生档案迁入本校 。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
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为459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为5190元/学年 。 住宿费标准:1350--1700元/学年 。
通过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录取的学生 , 先按标准缴交费用 。 学校根据下达的省财政专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资金 , 将对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训练服装费等费用予以减免 。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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