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中 , 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 。 “陈春秀、苟晶莹先后被冒名或被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引爆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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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苟晶事件的调查结果已经出来 , 处理了15名有关人员 , 陈春秀被顶替上大学的调查结果 , 尚未揭晓 。
2020年10月13日 ,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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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被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 , 对于如何处理冒名顶替一案 , 有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意义 。
1990年 , 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 , 运用各种手段 , 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 , 到济宁商校就读 。 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 , 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 , 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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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一事 。 对此情况一直不知情的齐玉苓 , 大吃一惊之下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
法院最终审判结果认定 , 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 被告应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 并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 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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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 , 往往需要运用到被侵权人的“姓名” , 将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 , 冒名顶替者主要需承担侵权责任 。
冒名顶替行为 , 还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 。 冒名顶替者还可能伪造、篡改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 , 还需要伪造、变造被冒名者的身份证等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 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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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者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时 , 往往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 , 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 , 以达到谋求顶替目的 , 其将因此行为触犯行贿罪 。
看来 , 从此以后 , 冒名顶替别人上大学 , 完全可能付出高昂的经济和法律成本 。 至于是否得不偿失 , 则看那些冒名顶替者的智商和考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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