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发布20条新政 助力打造航运物流“自贸区样板”( 二 )


6、在南京片区设立江苏海事局政务服务机构,实施船舶登记“绿色通道”“并联办理”“容缺办理”服务,试点实施中资“方便旗”船回归登记“一站式”和与海关、船检等跨部门服务机制 。
金融扶持
7、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推动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 。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片区主导产业,享受《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加大产业资金引导力度的若干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 。探索组建政府主导、港航企业参与的江苏航运交易中心,适时出台鼓励政策,促进航运要素集聚 。
8、支持发展航运融资租赁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航运融资租赁项目 。打造航运融资租赁平台,设立高端航运政策性产业基金 。
【|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发布20条新政 助力打造航运物流“自贸区样板”】9、根据南京片区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便利化的外汇政策支持 。
10、鼓励金融机构为在片区注册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航运专项、重大项目或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创新应用等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抵押登记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给予支持 。
航运服务支持
11、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对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2、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对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开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的,按3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13、大力发展航运保险业,支持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南京片区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
14、提升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配套设施水平,鼓励国际邮轮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 。对在南京片区注册的邮轮公司,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允许在南京片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便利邮轮、游艇等旅游出行,争取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免签政策 。
15、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能力的专业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实施国际海员培训奖励政策,对通过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6、鼓励船员服务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按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对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7、建设国际一流的船员综合评估服务中心,促进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入驻南京片区,打造高端船员培训和服务中心 。
科技与人才
18、积极发展北斗导航、航运物联网等航运科技项目,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及新区各类科技企业支持计划 。
19、对于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领域的专业人才,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三级(含三级)以上引航员,高级验船师等经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的,参照《关于促进自贸区人才发展、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类别的人才安居购房服务、租赁补贴、协调子女入学等政策 。高端外籍人才享受出入境服务、子女入学等政策 。
20、在南京片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船员,或与南京片区注册的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服务协议)的船员,按照企业职工参保政策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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