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店招砸成八级伤残:两家店铺、转租人、房东等9人担责( 二 )


被告王燕旻、马艾莉、李海珍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转租人 , 对涉案房屋同样负有管理责任 , 但都未能尽到管理之责 , 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 , 三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庭酌定王燕旻、马艾莉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赔偿唐丽5.9万余元;李海珍承担5%的赔偿责任 , 赔偿唐丽2.9万余元 。
对集团公司和商都公司的责任 , 法庭认为 , 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所有人 , 集团公司虽然与商都公司约定不得转租 , 但并未对商都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 , 在日常巡视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 未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 因而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商都公司自认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 , 具有管理义务 , 但既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违约 , 又未尽到对涉案房屋的管理义务 , 因此 , 两公司均存在一定过失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庭酌定集团公司和商都公司分别承担10%和15%的赔偿责任 , 各自赔偿唐丽5.9万余元和8.8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 , 集团公司、商都公司、“米棒”公司以及向成浩、郜阳、谢秀丽等六名被告不服判决 , 提出上诉 。
近日 , 二审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女子被店招砸成八级伤残:两家店铺、转租人、房东等9人担责】(文中自然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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