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店招砸成八级伤残:两家店铺、转租人、房东等9人担责

被掉落的店招砸伤成八级伤残 , 被害人向9名被告索赔 。
9月1日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 , 由该院一审判决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 近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相关责任方共需赔偿唐丽各项损失近60万元 。
“天降”店招砸中花甲女士 , 致其八级伤残
上海长宁法院介绍 , 2017年9月26日11时许 , 60多岁唐丽在上海市天山西路一处人行道上行走时 , 一块长约3米 , 标有“包猪婆”和“米棒台湾饭团”字样的店招 , 突然从2.5米高处坠落 , 砸在唐丽身上 。
经目击群众报警 , 唐丽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 经医生诊断 , 唐丽“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左侧外踝骨折、颈椎间盘突出” , 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 唐丽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
经过近一年治疗 , 2018年8月 , 唐丽向长宁法院起诉 , 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2.6万余元 。
值得一提的是 , 这起侵权赔偿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 ,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 , 最终有9名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 。
最初 , 唐丽在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是两名90后小伙子 , 一个是做“包猪婆”排骨年糕的向成浩 , 一个是做“米棒台湾饭团”的邹天霖 。
起诉后不久 , 唐丽申请追加谢秀丽为被告 , 同时撤回对邹天霖的起诉 , 原因是谢、邹是母子关系 , “米棒台湾饭团”的实际经营人是谢秀丽 , 儿子邹天霖当天只是临时帮忙 。
之后 , 原、被告分别申请追加了七名被告:唐丽申请追加店铺房屋产权人某集团公司为被告;向成浩申请追加四名房屋转租人为被告;谢秀丽申请追加其所加盟的“米棒”公司及“包猪婆”排骨年糕另一合伙人郜阳为被告 。
一案九被告 , 系因涉案店铺几经转租
2019年7月 , 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法庭查明 , 2015年10月 , 被告某集团公司以产权人身份将天山西路某处114.56平方米的底层房屋出租给某商都公司 , 租金为537元/月 。 2017年2月 , 商都公司将其中67.41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被告王燕旻 。
两天后 , 与王燕旻有“合伙经营”关系的马艾莉 , 以两人的名义将所租房屋转租给被告李海珍;当天 , 李海珍与向成浩签署《店铺出租合同》 , 这67.41平方米的店铺又转租给了向成浩 。
之后 , 向成浩将店铺隔成两间 , 一间与郜阳合伙经营“包猪婆”排骨年糕 , 另一间15平方米提供给谢秀丽经营“米棒台湾饭团” 。
2017年3月 , 向成浩与谢秀丽签署《联营合同》约定 , 谢秀丽使用这间15平方米的店铺 , 须每月支付1.5万元作为向成浩的“联营”收益 , 并一次性支付向成浩转让费6万元 。
法庭查明 , 被告向成浩、郜阳、谢秀丽共同使用登记经营者为郜阳的营业执照;2017年4月 , 被告谢秀丽与“米棒”公司签署《技术使用合作协议》 , 双方约定 , 谢秀丽除了向“米棒”公司支付20万元“技术受让”费 , 每年还需向“米棒”公司支付咨询管理费5000元 。 事故发生前 , 谢秀丽已向“米棒”公司支付店面设计费、装修材料费各2万元 。
法庭审理中 , 除了马艾莉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 , 其余八名被告以种种理由开脱责任 , 都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法院:九被告有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2019年8月 , 上海长宁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 。 法庭认为 , 九个被告中 , 向成浩、郜阳、谢秀丽共同租赁、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店铺 , 本案事故发生时 , “包猪婆”店招的所有人为向成浩、郜阳 , “米棒台湾饭团”店招的所有人为谢秀丽 , 三人对涉案店铺房屋均负有管理之责 , 但三人均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 , 对本案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 , 构成共同侵权 。
法庭酌定向成浩、郜阳两人 , 谢秀丽一人 , 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分别赔偿唐丽17.7万余元 , 三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 鉴于“米棒”公司与谢秀丽之间存在特许加盟关系 ,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米棒”公司应对谢秀丽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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