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学徒合同:教育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二 )


学徒劳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 学徒劳动可以给雇主带来丰厚的利润 。 以瑞士为例 , 扣除企业支付给学徒的生活津贴 , 学徒系统每年给雇主创造大概5亿法郎的利润 , 这也是企业招募学徒的重要经济动因 。 但是如果学徒管理不当 , 学徒很容易沦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 , 这样的学徒制虽然名义上冠以现代学徒制 , 本质还是传统学徒制 。
借鉴德国经验 , 加快现代学徒制立法
德国在历史上具有悠久的工匠传统 , 被称为“工匠之国” , 在德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 , 其学徒制也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转型 。 德国1897年的《手工业保护法》是学徒制现代化转型的开端 , 1969年《职业教育法》是德国现代学徒制建立的标志 。 当前德国的“双元制”每年签订50万份学徒合同 , 成为举世瞩目的德国职业教育名片 , 也是被称为德国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 。 在德国学徒制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 , 关于学徒合同是一种教育合同还是一种雇佣合同 , 德国人争论了数十年 , 最后大家一致认定 , 学徒合同是一种教育合同而非雇佣合同 , 这种认知的确立是学徒制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前提 。
为了防止企业剥削学徒 , 德国设计了一套相应的机制:首先确立企业资格 , 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招收学徒 , 全国只有1/4的企业具有招收学徒的资格 , 学徒培训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次学徒满师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考试 , 如果学徒没有得到很好的培训 , 出现不合格的现象 , 培训企业被取消学徒培训资格 , 企业也丧失了获取学徒剩余价值的机会 。 通过这样制度安排 , 有效地抑制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 提高了学徒的培训质量 。
借鉴德国的经验 ,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学徒制是一种教育制度 , 学徒在企业学习的身份是学徒而非员工 , 因此企业招收学徒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 企业招收学徒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 学徒不满十六周岁也不存在雇用童工的嫌疑 。 学徒获得的生活津贴并非劳动薪金报酬 ,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学徒期间的企业工作经验也不应该纳入工龄计算范围 。 当前我国应加快学徒制立法 , 保护学徒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 早日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培训体系 。
(作者系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0年09月01日第9版
作者: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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