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 二 )


李豹庄书记兼主任称 , 李崇旭在戒毒回来后就精神不正常 , 有时两眼发直 , 冲着人就乐 , 有时候发病的时候随意辱骂行人 , 看谁就打谁 。
但是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 被鉴定人的滋事行为不是在××症状支配下所为 , 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无障碍 , 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判决书显示 , 李崇旭在2017年2月还曾在青县村村委会门前无故将刘某殴打 。 经鉴定 , 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崇旭随意殴打他人 , 致二人轻伤一级 ,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李崇旭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江的物质损失 , 应予以赔偿 。
【获刑|】最后 , 法院判处李崇旭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759.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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