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 )


七、对《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
(三)将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行政”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格式文本由省总工会统一制订 。”
八、对《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的“劳动行政”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选举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时,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职工代表中应该有劳务派遣工 。”
九、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六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十、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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