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 )
(六)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鱼鹰” 。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九)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将第五项中的“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对《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申请办理签证”修改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 。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总量控制指标内核定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控制指标 。”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设计” 。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气象、海况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气象、海况服务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通过气象、海况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气象、海况等信息,并无偿向渔业船舶传递,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
五、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六、对《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 。
(二)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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