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黑龙江一车主酒后坐副驾驶没开车,也被判刑
自2011年5月1日起
刑法就规定了
醉驾入刑
如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
但偏偏有些人
以身试法
醉酒驾车
最终被判了刑罚
【中国网|黑龙江一车主酒后坐副驾驶没开车,也被判刑】但是你知道吗
危险驾驶罪
不仅惩罚醉驾的人
同样亦可能惩罚同乘的人
尤其是副驾驶 , 他们
也可能以危险驾驶罪被定罪量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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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庆高新区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将坐在副驾驶的车主绳之以法
……
基本案情
1月15日19时许 , 被告人项某与姜某(已判刑)一同吃饭饮酒 。
当晚20时许 , 酒席结束后 , 姜某从酒桌上拿起被告人项某的车钥匙 , 驾车载着项某离开了饭店 。
被告人项某 , 在明知姜某饮酒的情况下 , 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 , 未加以阻止 。
当姜某驾车行驶至高新区一路段时 , 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
经刑事技术鉴定 , 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 ,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醉驾姜某当即被抓获 , 后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 , 车主项某的犯罪事实亦慢慢地浮出水面 。
司机姜某被判刑后 , 车主项某亦被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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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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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项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 在明知姜某饮酒的情况下 , 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不加阻止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罪名成立 。 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 , 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的刑期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自己不开 , 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 。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帮助型”的共犯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 , 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 , 只要知道他人饮酒 , 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的 , 却仍然提供车辆供驾驶员驾驶 , 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二、“教唆刑”的共犯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 , 却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 , 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三、“劝酒型”的共犯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 , 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 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 , 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四、“合驾型”的共犯 。
两人或多人均醉酒 , 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 , 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
五、“不作为型”共犯 。
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 , 但不作为的 , 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
本案中 , 被告人项某就属于第一种情形 , 其明知姜某饮酒 , 却把自己的车钥匙放在饭桌上 , 在姜某拿车钥匙驾驶车辆时 , 被告人项某并未实施任何阻止行为 , 其实质上是以默许的方式同意姜某酒后驾驶 , 即明知姜某饮酒却还提供车辆供其驾驶 , 而且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 , 故其与姜某形成共犯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 马上就到了中秋节和国庆节日 , 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 , 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
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二是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三是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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