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 四 )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 , 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 , 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
不过 , 在刑事上 , 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 。 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 , 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 。 “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 。 ”印波指出 。
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 , 二是中介机构 , 三是论文的代写方 。 印波认为 , 三者相较之 , 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 , 且存在监管空白 , 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 。
印波建议 , 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 , 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 。 另外 , 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 。 在量刑方面 , 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 , 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
“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 不仅破坏科研秩序 , 浪费科研资源 , 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 , 产生大量现实危害 。 ”印波表示 , 有了对应罪名 , 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 。 但是 , 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 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 。
【新闻链接 】
两次大规模撤稿事件 , 均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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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开始 , 英国现代生物、施普林格、爱思唯尔和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出现的4批集中撤稿中 , 涉及中国作者的论文有117篇 。 其中 , 23篇标注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 另有5篇被列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书 。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调查 ,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这些学术不端的案例中扮演重要角色 。 上述28篇与基金委相关的被撤销论文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 , 还有部分论文完全是通过买卖请人代写代投 。 其中 , 有近一半的论文投稿 , 与一个名为“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 该公司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 。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相关规定 , 基金委对涉事作者作出处罚 , 最严重的处罚是7年内禁止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
但在相关报道中 , 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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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 , 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发表声明 , 宣布撤回旗下《肿瘤生物学》期刊2012年至2015年发表的107篇论文 。 这些论文均来自中国作者 。
后经调查发现 , 107篇论文中 , 有2篇论文系《肿瘤生物学》重复发表;1篇系《肿瘤生物学》期刊自身错误撤稿 , 作者没有过错;101篇存在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的问题 , 其中95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 , 6篇由作者自行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 。 这101篇论文中 , 有12篇系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其余的89篇由作者完成 。
相关部门对涉事论文作者承担或正在申请科研项目(基金)、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 , 对相关科研项目、基金等予以暂停 。
但在相关报道中 , 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 。
(原题为《论文买卖生意“风生水起” 代写代投机构却成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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