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 三 )


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
“这件事 , 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 。 而且 , 需求长期存在 。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感慨 , 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 , 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 , 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
此前 ,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 , 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 , 近年来 , 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 。 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 , 陈宜瑜表示 , 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 , 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 , 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 。
2018年5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 , 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 , 严肃惩处 。
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 。 采访人员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 , 工作人员认为 , 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 , 应属于文化领域类 。 “至于具体归谁管 , 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 。 ”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 。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 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 。
据媒体报道 , 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 , 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 , 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 。 但到目前 , 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 。 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 , 对这类中介机构 , 确实缺乏有效监管 , 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 。
印波指出 , 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 , 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 , 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 。 其实 , 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 , 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 , 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 , 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 。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 , 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 , 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 , 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 。 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 , 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 。
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 , 从过往判例来看 , 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 , 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 , 认定协议有效 。 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 , 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认定合同无效 。 “再说 , 一般情况下 , 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
采访人员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 , 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 , 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 , 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 , 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 , 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应属无效 。 但法院认为 , 通知系政策性文件 , 非行政法规 , 科研人员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对此抗辩理由 , 不予采信 , 代理合同应属有效 。
在印波看来 ,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 , 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 他直言 , 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 , 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 。 “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 。 ”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 。 2018年 , 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 , 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 , 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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