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该不该负责?

本是出自好意
胡先生开车上班时载了顺路的同事
没想到 , 路上出了车祸
他被同事索赔27万!
胡先生觉得很委屈
2020年8月24日 , 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 “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
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该不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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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来源:视觉中国
搭同事车出事故
同事该赔偿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 。 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 , 车辆翻入沟内 , 造成车内多人受伤 , 其中刘某伤势较重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事后 , 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 。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
对此 , 胡先生大呼冤枉 , 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 , 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 , 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 , 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 , 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 庭审过程中 , 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 , 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 , 属于“好意同乘” , 事故发生纯属意外 。 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 , 并垫付了医疗费 , 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 ,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 , 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 , 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 , 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 , 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 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 , 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 最终 , 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
【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该不该负责?】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术语 , 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 , 出于好意 , 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
本案中 , 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 。 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 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
但反过来说 , “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 , 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 , 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 , 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 , 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 , 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 , 容易产生争议 。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 , 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此次 , 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 , 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填补了立法空白 , 具有重大意义 , 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 , 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 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 , 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
同时 , 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 , 统一法律适用 , 确立裁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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